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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卫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规定

日期:2006-09-12 作者:   来源: 浏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加强工作考核,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全体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人员尽职尽责地自觉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卫处全体职工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遵守纪律而绩效显著和见义勇为以及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凡有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工作重大失误和责任心不强酿致事故或造成损失者,给予处罚。

第五条  奖惩依据考评结果、检查结果和实际效果,由处办公室和各校卫队按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条  奖励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给予表彰、奖金或并举。

第七条  处罚按照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予行政处分、罚金或并处。

第八条  对处罚不服者,可申请处长办公会复议。

奖    励

第九条  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100--200元奖金。

1、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者;

2、受到学校表彰者;

3、被地方公安机关或地方政府机关评为先进者;

4、受到与工作相关的其他表彰或获得其他奖励者。

第十条  热爱本职,坚守岗位,遵纪守法,按章办事,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给50--100元奖金。

1、能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者;

2、制止公共场所纠纷,在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成效显著者;

3、查处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中成绩显著者;

4、现场抓获作案人员者;

5、在防火、交通等安全管理中,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6、在查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方面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十一条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防范措施得力、及时阻止重大事故发生、挽回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者,给予表彰并按挽回损失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或发生灾害事故时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国家、集体及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者,给予表彰并视情发给500--1000元奖金。

第十三条  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案件工作中积极主动,勇敢顽强,抓获犯罪嫌疑人员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有功者,给予表彰并发给200--500元奖金。

第十四条  在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者,视情节给予专项奖励。

处    罚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扣发当年度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当月夜餐补助费和特殊岗位津贴。

1、无故旷工者;

2、经检查不到位及脱岗、睡岗者;

3、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者;

4、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不执行上级指示者。

第十七条  因未尽职尽责或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当月夜餐补助费和特殊岗位津贴;上一级直接领导扣发当月夜餐补助费和特殊岗位津贴。

1、发生事故或案件者;

2、查获物品拒不上交或私分者;

3、收受违法、违纪人员贿赂者。

第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误,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者,逐级进行处罚。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岗位津贴;上一级直接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70%的岗位津贴;科长(校卫队长)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50%的岗位津贴;分管副处长扣发全年30%的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校卫队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各校卫队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