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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按照“一国两制”实现和平统一

发布时间:2008-01-17 作者:   出处: 浏览:

                    解读:按照“一国两制”实现和平统一                               2008-01-16 06:18:35   来源:解放军报第5版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台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实践日益丰富。‘一国两制’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这些重要论述充分肯定了“一国两制”10年多来的实践成果,同时也指明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正确方向。       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从根本上说,两岸统一是唯一的必然的历史结局,和平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之所在。       要实现和平统一,如何逾越社会制度的差异,如何抚平历史在人们心里留下的创伤,是海峡两岸的中国人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就是针对台湾问题提出来的。早在1955年5月,周恩来同志就代表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的主张。1956年,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国共两党过去合作过两次,“我们还准备第三次合作”,并在不同场合阐明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1958年10月,毛泽东起草以国防部长名义发布的《告台湾同胞书》以及《国防部命令》《再告台湾同胞书》《再告台湾同胞书稿》《三告台湾同胞书》等文稿,公布和阐明了对台湾的新政策。1963年,周恩来同志把这一系列对台新政策归纳为“一纲四目”,“一纲”即台湾必须统一于中国,“四目”具体阐述了台湾回归后的一系列政治安排。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同志发表谈话,进一步阐明了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后来被称为“叶九条”)。1982年1月11日,邓小平同志在一次谈话中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使“一国两制”有了宪法保障。1983年6月26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籍华人学者时进一步阐述了实现台湾和祖国大陆和平统一的构想(后来被称为“邓六条”),使“一国两制”构想更加系统和完善。“一国两制”的基本内涵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邓小平同志是“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直接倡导者。“一国两制”同时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懈探索的心血,是我们妥善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基本方针。       自1997年7月1日以来,“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先后进入实践,迄今已逾10年。10年多来,我们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澳门不仅保持原有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生活方式不变,而且更加充满活力、更加生机勃勃。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充分显示了‘一国两制’的强大生命力。事实证明,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科学构想,不仅是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的最佳方案,也是香港回归祖国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       台湾问题同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不同,正是照顾到这样的实际,在“一国两制”下,两岸统一后未来的台湾特别行政区,不仅享有同香港、澳门一样的高度自治权,而且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但不派人过去,还要为其保留相应的名额。台湾及台湾人民不仅不会失去现有的任何东西,而且可以同所有同胞一样共享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尊荣,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援助和支持。可以说,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对台湾同胞有百利而无一害,必将加快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促进亚太地区繁荣稳定。(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