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所)、相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确保各单位灭火器材良好有效,定于10月下旬再次对全校灭火器材进行集中维修更新,请各单位对配置的灭火器材进行全面清查,于10月20日前,将2000年(含)以前配备未经维修、使用过后未进行重新装药、虽经维修又到维修期限(维修过后满2年)、压力不足(指针指向红区)及存在其它问题需要维修的灭火器统一交所在校区校卫队。
保 卫 处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