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系)、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示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职业、在校时间、要出示证明的原因等)。
2、基本表现(包括:在校期间是否遵纪守法,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受公安机关打击等犯罪记录,有无参与非法组织的活动及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
二、办理程序
1、由所在单位出示本人的基本情况、基本表现的证明。
2、本人持单位出具的证明、身份证到保卫处政保军事科办理。(各单位出示的证明保卫处存档)
3、本人持保卫处出示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换取有关签证、公证等证明。
保 卫 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