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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计划外用工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5-05  浏览次数:

 

 各科室、校卫队:

为了加强保卫处计划外用工的管理,调动计划外用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现就计划外用工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计划外用工的聘用条件。被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必须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工作认真负责,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和团队意识,热爱保卫工作,身体健康,服从工作分配,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所承担工作的上岗位条件。初次聘用的计划外用工,男性必须为50周岁以下,女性必须为4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必须有校内职工作为担保人;已聘用的人员中,个别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计划外用工的聘用程序。计划外用工由所在校区校卫队根据条件确定人选、经校卫总队队长审核、办公室登记、报校计划外用工办公室备案后签订劳动合同(50岁以下)或劳务协议;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新到职工试用期为2个月。

三、计划外用工工资标准。计划外用工的工资核定由所在校卫队根据计划外用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岗位、表现进行核定,按照以岗定责、以责定薪、严格考核,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标准暂定为800元—1200元;试用期间计划外用工工资不低于700元。

四、计划外用工工资发放。计划外用工工资发放由所在校卫队统一造册,经本人签字后由办公室报校卫总队队长审核、保卫处处长审签后打卡发放。所有计划外用工均需在中国银行办理银行卡,由办公室按卡号发放。

 

 

 

                             保  卫  处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