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9-12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是指校本部、各校区及其所属的场(厂)、站、所、院等企事业单位。本条例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含外籍教师和附中、幼儿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凡在校注册的各类学生和各类培训班学员及子校、附中学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住校单位人员。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强校园环境治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并实行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原则。第五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1.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2.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3.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监督和考察在本校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4.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负责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具体负责,建立议事制度。第七条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党办、宣传部、校办、工会、保卫处、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计财处、总务处等单位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带头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分别担任主任和副主任。工作上服从条块管理。第九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保卫处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第十条 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部署全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3.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校园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奖惩意见。4.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5.向校党委、行政和省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保卫处、公安派出所是学校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万巳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第十二条 学校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逐项逐条落实到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开办的经济实体、驻校单位等,都要承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第十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行政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职工住宅楼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值班巡逻,组织护楼护院,确保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专人值班,有防盗和消防设施。第十四条 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出门须验证检查;出租车一般不许进入校园,个别校区摩托车可以驶入。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进行;汽车、自行车等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性活动须在划定范围经营。校外单位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第十六条 学校公安派出所、保卫处要对设在校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营业性场所、摊点和“三工”人员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等,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实行治安有偿服务,收取治安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外经费统一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学校公安、保卫部门办案、改善工作条件和加强技术防范等。第十七条 为了表彰先进,支持和鼓励师生员工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学校每年划拨适当经费,用于表彰奖励综合治理先进单位、个人和“见义勇为”英模。第十八条 师生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不准破坏公物,不准煽动闹事,不准酗酒滋事,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传播淫秽录像书刊。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或处罚以至交由司法机关处置。第十九条 开展“达标创先”活动,大力表彰先进。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标准是:1.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列入议事日程,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奖惩;2.单位人数超过50人者,成立3—5人组成的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办事机构:不足50人者,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工作有措施,年终有总结;3.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师生员工参与意识强,敢于同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作斗争;4.单位辖区内建有群防群治队伍和严密的防范措施,无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师生员工无违法犯罪行为,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发生率低于百分之二;5.师生员工有安全感,公私财产有安全保障。第二十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原则。学校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奖励先进,教育后进。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责任人在晋职、晋级、奖励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一票否决。1.因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因领导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致使本部门、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件或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3.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不安定因素调查了解不及时,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4.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部门、本单位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建议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5.因治家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给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6.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7.学校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条例,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园治安综合致力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