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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讨论稿)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6-09-12  浏览次数:
一、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教职员工与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保卫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各校区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凡保卫处全体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均须遵守执行。第三条  保卫处工作实行科室、校区、区域分级管理,处机关监督、检查、指导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各校区实行区域领导负责制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各校卫队队长全面负责本校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处机关督促监管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二、工作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的原则。第六条 工作目标责任制中严格执行处室与校区签订的《治安与防火目标责任书》。第七条  责任追究制,根据所发案件事故和责任大小、经济损失进行追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全处通报批评,责令其检讨,并处以罚金,直至停薪留职。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知情不报,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从严查处(详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保卫处安全保卫工作奖惩规定》(保发[2005]4号)文件)。第八条  责任倒查制,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尚未破案,尚未查清的,经侦察破案调查结束后,根据犯罪嫌疑人交待的事实确定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区域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九条  奖惩分明,按照保卫处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月、季、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按岗位、按职责落实责任制,按月进行考核,统计工作实绩,每月初3号以前上报保卫处治安科备案。第十条  加强组织纪律,提高服务意识,达到令行禁止,对上级要求和布置的任务,应积极完成,不得拖延、推诿。三、考核办法第十一条  各校区的工作实绩实行量化考核,按100分制标准,对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目标管理分别进行考核。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采用对当事人与单位部门扣分和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考核与个人年终津贴挂钩,部门考核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集体的首要条件,具体执行均按100分制核算。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督查组按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和单位部门给予扣分。(1)在值班期间,赌博、喝酒、脱岗、睡觉、戏闹扣0.5分/人次。单位部门扣2分/次。(2)巡逻值勤工作不到位,睡觉、办理与工作无关事宜扣1分/人次。单位部门扣2分/次。(3)工作不负责任,态度不端正,顶撞上级领导,扣2分/人次。单位部门扣2分/次。(4)门卫上岗形象不整,服装不洁,举止不雅,因工作方法欠妥造成事端且有抽烟行为的,扣2分/人次。单位部门扣2分/次。(5)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不力,发生案件未及时到场,造成事态扩大者扣3分/人次。单位部门扣5分/次。(6)治安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火灾事故造成万元以上损失,扣当事人10分/人次。单位部门15分/次。(7)对案情不报、虚报、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责任人扣5分/人次。单位部门扣10分/次。(8)执勤当班期间,发生案件等事故未及时发现扣当事人5分/人次,单位部门扣10分/人次。(9)严重违法违纪者,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直接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督查组按实际情况酌情给当事人和单位部门加分。(1)制止公共场所纠纷,在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成效显著,当事人加分1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3分/次;(2)查处偷盗、赌博、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成绩显著,当事人加分1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2分/次;(3)现场抓获作案人员,成绩突出,当事人加分2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3分/次;(4)在防火、交通等安全管理中,能及时发现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事故发生,当事人加分2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3分/次;(5)工作中查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工作成绩显著,当事人加分2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3分/次。(6)在安全保卫工作中防范措施得力、及时阻止重大事故发生、挽回损失在2000元(含)以上者,当事人加分2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3分。(7)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见义勇为,或发生灾害事故时奋不顾身,积极抢救国家、集体及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者,当事人加分10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15分。(8)在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校内案件工作中积极主动,勇敢顽强,抓获犯罪嫌疑人员或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案线索有功者,当事人加分3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5分。(9)在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者,当事人加分2分/人次,单位部门加分5分/次。四、附  则第十五条  各校区校卫队应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落实责任制。第十六条  责任考核作为年度评选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治安科负责解释。